首页>>领导讲话>>2007年
李毅中4月2日在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上的讲话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7/04/02 15:40
稿件来源:
【字号 】   【打印本页】    
 

李 毅 中

2007年4月2日)

同志们: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三月份和一季度的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与去年同期相比,一季度全国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22.5%和15.1%。其中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起数和人数分别下降10.6%和8.6%;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分别下降29.5%和20.3%。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2.8%和15.6%。总的看,“落实年”、“攻坚年”开局较好,多数省(区市)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相对平稳。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看到差距,认清形势依然严峻的一面。三月份虽然全国事故总量同比下降,但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8.5%和21.2%;煤矿事故反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以及道路交通、火灾等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瞒报事故现象屡禁不止。为此这次视频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多发势头;传达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报》,以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契机,加大宣传贯彻和执法查处力度,坚决打击瞒报事故歪风;贯彻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第三次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整顿关闭攻坚战;吸取事故教训,加强道路交通、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把“落实年”、“攻坚年”各项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刚才,铁锤同志对煤矿安全工作作了简要回顾和具体部署。我都同意,希望认真落实。讲四个方面的意见:

一、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反弹

三月份全国煤矿发生事故99起、死亡及失踪279人,虽然比去年同期明显减少,但比二月份多60起、198人,分别上升153.8%和244.4%。发生重特大事故22起,比前两个月的总和还多3起,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6起。

3月28日,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一平垣乡余家岭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初步查明,该矿年产能力9万吨,地方定为保留矿井,证照过期,属停产整顿矿井。春节后擅自复工,非法生产。井下多头掘进,通风不成系统,瓦斯集聚引发爆炸。事故发生时井下有106人作业,其中80人升井,26人遇难。刚才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局长王守祯同志做了检查汇报,教训极为深刻。

余家岭煤矿事故发生后,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抓好抢救工作,弄清被困矿工的准确人数。华建敏国务委员要求迅速核查情况,核实人数,并对近期煤矿生产形势做出分析,提出防止事故反弹的工作建议。

分析三月份煤矿重特大事故,约82%发生在乡镇煤矿;41%发生在非法矿井;80%发生在山西、辽宁、湖南、河南和贵州5省。初步分析原因:一是恢复生产把关不严。节前全国88.2%的煤矿停产放假或检修。节后、“两会”后一些煤矿未经复产验收,没有认真排查治理隐患,违法违规恢复生产,导致事故发生。二是非法违法生产现象抬头。煤炭价格继续走高,受利益驱动,一些已关闭小煤矿死灰复燃;一些停产整顿煤矿违法采煤;一些复产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三是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只停不关、不整、不改,拖延等待,放松监管。四是一些地方对事故处理不严、责任追究不力。行政、刑事处罚仍然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和警示作用。五是监管监察、打击非法违法不力。有的明令关闭的煤矿继续生产,有的停产整顿矿井不经验收擅自复产,有的技改矿井边施工边生产,有的白天停产、夜间生产。不少小煤矿层层转包、以包代管。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止。

为防止和遏制事故反弹,根据日前督查的情况,总结各地的做法,提出以下措施:

(一)严格认真做好复产验收工作。春节前停产的小煤矿,不少省(区市)目前还有一半尚待复产。各地要认真落实煤矿复产验收责任制,严格按照标准,加快复产方案的审查,落实复产安全保障措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恢复生产。派驻小煤矿的监督员要盯紧盯牢。要督促煤矿对返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新入矿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培训。

(二)从严查处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各地煤矿监察机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事故调查组的权威和组成单位的作用,依靠公检法和监察、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加快事故查处,使责任者受到严惩,对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向社会公示查处结果。

(三)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尽快落实第三次部际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措施,认真清理16种应关闭煤矿,进一步确定关闭矿井名单。不要等待观望,不要犹豫不决,关则快关,关实关死,不留后患;整则快整,规范进入程序。迅速改变停而不关、停而不整的状况。

(四)进一步规范资源整合。坚决防止和纠正以整合为名拖延逃避关闭的现象。各地要深刻记取事故教训,坚决剔除不符合整合条件的矿井,列入关闭。整合要采用先进合理的采煤方式和设备,防止低水平重复,造成更大事故隐患。加强施工监管,严格竣工验收,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

(五)改进煤矿证照管理。各颁证部门要加强协调,明确“六证”颁证顺序,合理界定办证时限和有效期,加快办证审批进度。受理煤矿续证申请后,要在规定时间内明确答复;对暂扣有关证照的,要定期复核并答复核查结果;无故拖延不办的,要以行政不作为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不能因工作拖欠使大量煤矿长期处于“证照不全”状态。总局正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协调,尽快拿出改进办法。

(六)国有重点煤矿要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国有重点煤矿要认真贯彻落实七部委局《指导意见》,深刻吸取辽宁抚顺矿业集团公司老虎台煤矿“3.10”特大透水事故教训,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全面认真彻底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抓死角、抓薄弱环节、抓系统缺陷的整改。要检查落实国债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检查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进一步落实今年整改项目和投入,确保安全生产。

(七)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四月底出台《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并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指导小煤矿加强安全管理,加大投入,淘汰落后,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当前尤其要在取消木支护,禁止以掘代采,完善矿井通风、瓦斯监控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工作、落实防治水措施,防止“三超”,加强安全培训教育等方面下功夫。

(八)按定员要求,严格控制下井人数。认真贯彻落实四部委局关于煤矿劳动定员的规定,各省煤炭工业局要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明确本地各类规模矿井的入井人数,严格控制;督促煤矿企业尽快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减少工作面数量;尽量减少井下现场交接班人数,严禁两班交叉作业。地质灾害严重的矿井必须压产减人。

总局和煤监局还要召集山西、辽宁、湖南、河南、贵州等省,进一步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深入剖析事故反弹的原因,交流有效做法,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二、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批示和国办通报,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坚决打击瞒报事故歪风

最近一段时间,接连发生了多起瞒报重特大煤矿事故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1月12日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化北屯乡牛心会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该矿上报仅5人受伤,接举报后核实13人死亡。已对矿主、矿长等8人刑事拘留、3人被捕,2人立案侦察,乡党委书记、乡长被免职。2月2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天池镇兴安煤矿发生特大火灾事故,该矿谎报7人死亡,接举报后核实24人死亡。目前已对矿主、生产矿长5人实施逮捕,渑池县分管副县长、煤炭局长、天池镇党委书记和镇长被撤职。3月18日,辽宁省阜新市东方一矿三井发生特大瓦斯燃烧事故,6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矿主隐瞒不报,伪造记录,把遇难矿工遗体转移到170公里以外的内蒙古境内。矿主、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等已被刑事拘留。3月18日,山西省晋城市城西区苗匠联办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21人死亡。该矿属资源整合矿井,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整合改造,擅自生产、非法越界开采。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不报,破坏现场,主要人员逃匿后被抓获。现已对煤矿承包人、矿长、驻矿安监员等15人批捕,分管副区长被免职,街道办事处书记、主任被免职。3月22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商酒务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15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不报,销毁入井纪录和相关资料,阻止遇难人员家属举报,管理和技术人员逃匿后被抓获。这个矿去年5月5日曾发生造成8人死亡的火药爆炸事故。

瞒报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问题被揭露后,相关地方党委、政府立即组织力量核查、缉捕逃匿人员。总局和煤监局也派员协助调查。此外,还有几起瞒报煤矿事故,其他个别行业领域也存在瞒报事故的问题。

瞒报事故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一些不法业主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胆大妄为、铤而走险,试图隐瞒真相、逃避责任;个别公务人员不能履行职责、失职失察,甚至丧失立场、参与瞒报。由于瞒报,延误了抢救遇难人员的最佳时机,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更严重损失,引起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应。

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家宝总理指出,最近接连发生恶意瞒报重大矿山事故的事件,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依法严惩;要重申有关制度,再次强调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敏国务委员要求迅速查明真相,依法严惩瞒报者。3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报》,通报了上述5起瞒报事故,提出了依法惩处瞒报逃匿行为、发挥公众监督作用、严肃查处事故、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和煤矿整顿关闭力度、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等5条要求。

3月28日,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即将公布施行。《条例》全面规范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与责任。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明确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干涉事故报告和依法查处;事故处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等。

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和国办《通报》,抓住《条例》公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坚决打击瞒报事故非法行为。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的出台实施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来之不易。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是当前的一件大事,也是依法规范事故报告和查处、解决瞒报事故问题的得力措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主动与地方宣传部门汇报沟通配合,做出具体安排。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各种方法途径,宣传解读《条例》的要点。国务院法制办和总局即将编写答记者问等宣传解读材料。广大监管监察人员要带头学好《条例》,切实掌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及其所构建的法律制度、所做出的法律规定。全系统各级领导都要深入下去,面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进行宣讲。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严肃查处事故、打击瞒报歪风的舆论氛围和社会共识。

(二)严格“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所有事故以及瞒报事故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照《刑法修正案(六)》,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特别规定》和《条例》,以及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查明原因、核清真相,认定责任、严肃处理。不仅要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违纪违规、失职渎职,甚至参与事故瞒报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惩处。查处结果要及时公布。

(三)支持公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瞒报事故和逃匿行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支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加大对事故后逃匿的涉嫌犯罪人员的抓捕力度,尽快缉拿归案;支持、配合协助司法机关,按照《刑法修正案(六)》和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严惩瞒报事故犯罪行为。抓紧建立政府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机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后,要及时了解案件审判进展情况,提请司法机关向社会公布判决结果。

(四)严格监管,健全监督机制,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信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漏洞,切实加强对非法违法行为的监管。对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举报信息,必须认真对待,及时核查处理。经核查情况属实的,要按有关规定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对举报信息反应不敏感,调查处理不及时的,要依据国务院《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做好宣传工作,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仅要对重特大事故以及瞒报、逃匿的坏典型予以曝光,而且要宣传党和政府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大事故责任追究方面所付出的巨大努力;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宣传对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的结果,使群众受到教育,相关人员受到警示,犯罪分子受到震慑。

三、贯彻落实煤矿整顿关闭部际联席会第三次会议精神,扎实推动整顿关闭攻坚战

第三次部际联席会议准备比较充分,事先经过了专项督查和深入调查研究,问题抓得准,议题比较明确,各成员单位达成了一致意见。这次会议的有关内容,铁锤同志刚才已经做了传达。再强调以下3点:

(一)坚定实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目标的信心。第三次联席会议确定了2007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主要目标:一是在目前已关闭2393处煤矿的基础上,到2007年年底要确保完成关井4000处,力争提前完成原定第三阶段的关闭矿井数量目标。二是基本完成煤炭资源整合,资源整合方案要按程序批准、下达和启动;所有被整合矿井规范进入技术改造程序;新建项目得到有效控制。三是积极推进管理强矿。国有重点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小煤矿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基础管理。

上述目标,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务院确定的煤矿安全两个阶段性目标任务,与我们提出的解决小煤矿问题“三步走”设想也是一致的。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坚定信心,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国办82号文件确定的16种应关闭矿井,必须坚决关闭,不留后患。2007年2月15日之前已向社会公告的2723处矿井,按要求三月底必须关闭到位,目前尚未关闭到位的要逐矿查清原因、追究责任。今年第三批关闭矿井名单要抓紧确定、公告,到年底三年累计关闭超过1万处。

(二)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协调,把14项保障措施落到实处。为保证整顿关闭工作目标的实现,第三次会议决定在强化联席会议的职能作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开展专项督查、公告关井名单和通报关闭进度、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经济政策、规范煤炭资源整合、控制煤矿新建项目、严格矿井能力核定、规范证照审批管理、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抓好监控系统联网和煤矿供用电安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宣传煤矿整顿关闭政策、以及特殊问题个案处理等方面,采取14项保障措施。

这些措施反映了当前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系列实际问题,都很实在、很具体,有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地、各单位要认真传达贯彻,逐项抓好落实。一是要认真履行好自身职责。14项措施中需要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要主动牵头,不能推诿;已经明确了由我们负责的事情,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工作做扎实。二是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14项措施中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的工作,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要密切关注,随时了解情况、掌握进度,提出建议。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联合执法效率。三是要逐级抓好落实。第三次会议要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将工作要点传达落实到各省(区市)相关部门和单位。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系统要率先做好,把相关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市、县、乡安全监管机构。四是要研究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经验和有效做法,向政府及时提出政策建议。要关注关闭矿井中特殊问题个案处理的情况,防止将特殊问题普遍化。

(三)整顿关闭与瓦斯治理并重,同步推进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三月份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占煤矿事故的43.4%。贵州省水城煤业集团公司汪家寨煤矿3月27日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0人,该矿为国有重点矿,核定年产能力27万吨,井下分平垌、斜井两个作业区,当班人员多达467人。这起事故和山西省临汾市余家岭煤矿3.28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以及前面提到的一些瓦斯事故,再次敲响了警钟。必须在抓好整顿关闭的同时,毫不放松地抓好瓦斯治理工作。一是把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结合起来。再次强调,3万吨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灾害和水灾严重的矿井,要立即关闭。二是大力推进瓦斯抽采利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已公布了煤层气抽采利用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抽采企业独立核算的前提下,可以争取到位。下一步我们还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争取妥善解决煤层气发电上网、采气权和采矿权设置、对外合作3个方面的相关政策问题,调动煤矿企业积极性。四月底将在重庆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中梁山煤电气有限公司的成功经验。会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召开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电视电话会。三是继续严格做好矿井生产能力审核批准工作。目前已审核批准的15个省份,核定能力总体下降5.9%。余下的10个省份,要继续严格按照2006年12月总局、煤监局和发改委联合发文的9条要求办事,核定能力必须要有相应的下降幅度。四是抓紧落实今年30亿元的国债扶持项目。各省(区市)4月15日之前要把项目意见报上来。四月份要完成项目的筛选确定,争取五月份下达,尽早实施、尽快见效。

四、吸取事故教训,加强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一)道路交通:3月26日召开的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上,永康国务委员强调指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要切实解决机动车生产和行驶准入、驾驶人培训和考试、驾驶人从事客货运输资格、交通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确保实现本届政府任期内道路交通事故逐年减少的目标。并由公安部牵头,会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提出了《关于全面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明确了下一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点任务和部门职责分工。

安全监管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和部际协调会议精神,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公安和交通部门,协调做好相关工作。一是深化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对近来发生的一系列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进行分析,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继续治理超载超限,打击非法载客;认真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排查治理危险路段;整顿运营秩序,严格交通运输市场准入。二是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特别是对“挂靠”单位和个体的监管,检查督促交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及时发现消除运输车辆特别是客运车辆的安全隐患。三是抓紧推广四川等地的经验,扩大重点车辆行驶记录仪安装率和GPS的应用,加强动态监控,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四是加强监督指导,配合公安、交通主管部门,选择重点地区,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

(二)非煤矿山:一季度非煤矿山发生重大事故13起、死亡53人,同比上升30%和55.9%;发生特大事故1起,死亡29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超越铁矿“1.17透水事故)。不少省(区市)区的金属和非金属小矿山,相继发生透水、坍塌、冒顶片帮、放炮伤人和炮烟中毒等重特大事故。一是抓紧落实非煤矿山矿井机械通风、采石场中深孔爆破两项技术措施。四月份要安排布置下去,分类排队,限期整改,强制推行。总局将对小矿山比较集中的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等重点省进行矿井机械通风专项督查。二是深入整顿采矿秩序。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通过联合执法,继续严厉打击非法开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三是会同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各省级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把工作抓起来。雨季到来之前,各地要对尾矿库、电厂灰渣库进行安全检查,整改、消除隐患,严防垮坝等事故。四是抓紧高压、高硫油气井防井喷事故的科研攻关工作,落实防范措施。四川、重庆等省市尤要高度重视。

(三)烟花爆竹:当前烟花爆竹安全形势严峻。一季度全国发生烟花爆竹事故43起,死亡72人,同比分别上升115%和140%。在一季度发生的9起烟花爆竹重大事故中,有8起为非法生产经营,发生在河南、安徽、重庆、贵州、广东、湖南等省市。3月12日,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九里乡大山村一个村民在家中非法组织烟花爆竹生产,发生爆炸,造成6人死亡。国务院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肃查处非法烟花爆竹作坊,加大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采取有力措施,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频频发生,暴露出一些地区对“打非”重视程度不够,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为此一是要继续落实“打非”责任,加大“打非”力度。截至目前,还有少数省区没有明确“打非”工作牵头负责部门,或尚未落实“打非”组织机构或工作方案。这些省区的安全监管机构要立即向省区政府汇报,要求明确牵头部门,明确工作责任,制定“打非”方案,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二是深入开展禁止使用氯酸钾专项治理。要加大治理力度,对违规使用氯酸钾、整改无效的烟花爆竹企业,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加强对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严格执行氯酸钾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三是抓紧查处烟花爆竹事故。对已发生的事故各地要抓住不放,严查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追查氯酸钾等原料的来源,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筑施工:一季度建筑施工重大事故死亡人数上升14.3%。3月28日上午9时,北京地铁十号线苏州街站出口工程(施工单位为中铁建十二局)发生坍塌事故,6名工人被埋,现还在抢险之中。二季度进入施工旺季,更要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各省(区市)安监局要主动支持配合建设部门,抓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所有建筑施工工程,都要明确建设、施工、监理、劳务等各方的安全职责。二是规范工程承包。明确发包和承包双方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不能以包代管、一包了之。三是要加强施工队伍管理和现场管理。落实对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技能;制定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预案,防范坍塌、坠落等事故发生。

(五)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方面要筹备召开危化品安全监管部际协调会议第一次会议;进一步深化天津、江苏对化工园区和小化工的安全治理,总结有效做法。消防安全方面,一季度火灾重大事故上升,公安部已决定牵头对21个省(区市)开展专项督查。总局和各省安监局要支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一步加大对“三合一”、“多合一”单位的排查治理力度,落实各类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水上交通安全方面,支持配合交通、农业部门,四月份组织16个重点省进行专项督查,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渔业船舶、危险品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防范翻船、泄漏事故。

    同志们,安全生产“落实年”、“攻坚年”各项工作,一季度已经全面启动展开。二季度是承上启下、深入推进的关键阶段,任务艰巨繁重。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潜伏的困难不少。随着工作的深入,还会遇到一些新的问题。希望大家认清形势任务,自觉防止、坚决克服盲目乐观和松劲厌战情绪,进一步振奋精神、迎接挑战,持续不懈、积极进取、扎实工作,推动和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相关链接
责任编辑:
胡少飞

 

主办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查 询 电 话: (010)64463366 事故举报电话 010-64294453
承办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信信息中心 网站值班电话:(010)64463685    010-64237232
协办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司 中国安全生产报社 中国煤炭报社      网站管理员邮箱:wzbj@chinasafet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