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煤矿安监局白山分局明确汛期防治水检查10条红线
为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吉林煤矿安监局白山分局强化水害风险会商研判,研究制定了汛期煤矿安全的10条红线,在监察执法和防汛巡查中重点检查,努力为矿井安全度汛奠定基础。
一是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建立与当地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的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二是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制定与周边相邻矿井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三是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并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和撤退路线,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
四是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以及重点部位巡视检查制度。
五是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之前,应当全面检修1次,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
六是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七是每年雨季前至少组织开展1次水害应急预案演练。
八是每年雨季前,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储备足够的沙子、水泵、沙袋等防洪抢险物资。
九是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未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十是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应当修筑沟渠,排泄积水。如果低洼地带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当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进行治理。
责任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