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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2007/11/08 稿件来源: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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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目的

  为强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落实煤矿安全监察职能职责,加大"三项监察"工作力度,推进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搞好瓦斯治理、专项整顿和关闭非法煤矿、加强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源头治本、政策治本,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效能,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减少事故总量,促进黑龙江煤矿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结合黑龙江煤矿安全实际,编制本计划。

  二、编制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

  5、黑龙江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状况;

  6、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执法工作力量。

  三、编制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认真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肃查处各种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执法,文明执法。贯彻"人性化"执法原则。

  2、坚持"突出重点、抓住要害、尽力而为、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省局监察执法与各监察分局(站)监察执法工作的有机结合和衔接。抓住黑龙江煤矿灾害严重这个突出特点,把对国有重点煤矿的监察、对高瓦斯矿井、瓦斯突出矿井、有动力现象矿井、水害、火灾严重矿井、隐患严重矿井作为监察执法的重中之重。各监察分局(站)除配合省局组织的集中监察执法行动外,在监察计划安排上要突出重点,有所侧重。原则上,各监察分局(站)对高瓦斯、瓦斯突出、有动力现象以及水害、火灾等灾害严重的矿井的所有工作面,年内至少监察4次,覆盖率要达到百分之百;必要时加大监察密度,实施跟踪监察。对国有重点煤矿中系统独立的采区井,年内至少覆盖监察两次。对国有重点煤矿的所有工作面,年内至少覆盖监察一次。在"两会"、"两节"等敏感时期,要根据日常掌握的重点监察对象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对位监察。对其它类型的矿井,年内要覆盖监察一次。计划执行率要达到百分之百。

  3、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继续按照"点、线、面"结合的监察工作格局,落实省局和分局各自的监察执法责任。省局侧重研究政策指导,搞好以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为主要内容的高位监察;定期监察任务主要由各分局(站)承担。以此为原则,在监察计划中对相应的约束性指标幅度提出具体要求,量化监察内容和考核标准,改进监察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监察,集中搞好对龙煤集团的安全监察、以及对沈煤集团、中煤集团在境内国有重点煤矿的监察,解决分局难以解决的问题。监察分局(站)要把灾害突出、隐患严重的企业和矿井列为监察重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监察。

  4、坚持强化国家监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的原则。通过监察执法,推进煤监机构履行职能的全面到位;促进健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推动地方政府和煤炭企业落实生产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好改善与煤炭生产密切相关的行业管理。通过监察执法,协助地方政府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源头治本、政策治本,解决影响黑龙江煤矿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

  四、煤矿安全生产及安全监察基本情况

  (一)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黑龙江是全国产煤大省之一,地质储量237亿吨,全省13个市(地)行政区中,10个市(地)有煤炭开采。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辖区共有矿井1641处,已经取证的合法矿井1498处。其中;国有重点煤矿136处,国有地方煤矿84处,乡镇煤矿1278处。在国有重点煤矿136处矿井中,有生产矿井126处,基本建设矿井10处(其中:新建矿井2处300万吨,改扩建矿井8处697万吨)。在地方煤矿的1362处矿井中(地方煤矿84处,乡镇煤矿1278处),其中:生产矿井1154处(地方煤矿75处,乡镇煤矿1079处),建设矿井208处(地方煤矿9处,乡镇煤矿199处),在建设矿井208处中,有新建矿井8处(全部为国有地方矿,规模129万吨),改扩建矿井200处(国有地方矿9处规模61万吨,乡镇煤矿191处规模1154万吨)。

  2006年全省完成原煤产量10282.43万吨,其中:国有重点煤矿5373.78万吨,地方煤矿4908.65万吨。

  2006年全省煤矿发生死亡事故152起,死亡278人,百万吨死亡率为2.7。与上年同期152起398人相比,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减少120人,下降30.2%,百万吨死亡率减少1.5。其中:国有重点煤矿发生事故54起,死亡73人,百万吨死亡率为1.2;国有地方煤矿发生事故12起,死亡16人,百万吨死亡率为1.1;乡镇集体煤矿发生事故86起,死亡189人,百万吨死亡率为5.6;三人以上事故14起121人。年内发生的事故除一起尚待国家局批复外,已经全部调查处理结束。

  辖区煤矿主要特点:一是点多面广战线长,布局分散。从东部到西北部,距离达2100多公里。辖区面积47.4万平方公里,龙江小煤井历史上最多达到4826个,经过几年的关井压产和治理整顿,到目前还有1641个,这些小煤矿安全基础条件薄弱,大多是高沼气矿井。分布在47个市(县),五个分局(站)都是跨市、跨县、跨区执法监察,最远的矿井单程1300多公里,分局的辖区面积都在四至十二万平方公里之间。二是煤矿灾害严重。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四个主要产煤矿区地质构造复杂,煤层瓦斯赋存丰富。以龙煤集团为例:瓦斯绝对涌出量鸡西最高为东海矿 69.6 m3/mim,鹤岗最高为南山矿112.68m3/mim,双鸭山最高为七星矿29.39 m3/mim,七台河最高为新建矿76.04 m3/mim。瓦斯严重采煤面37个;其中绝对涌出量5m/min以上18个(鸡西6个,鹤岗5个,双鸭山1个,七台河6个)。掘进瓦斯严重面53个,其中绝对涌出量3m3/min以上4个(鸡西城子河2个,鹤岗峻德1个,七台河新立1个)。其中七台河、鸡西煤层透气性差,瓦斯附着力强,具有隐蔽性和突发性;四个矿区煤尘爆炸指数高,各煤层煤尘均有爆炸危险。2000年以来瓦斯事故伤亡人数占煤矿各类事故总数的79.8%。境内除少数矿井煤层自燃倾向等级为不易自燃煤层外,其余各矿开采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等级均为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有发火危险;鹤岗分公司发火期最短为23天。随着开采深度增加矿山压力逐渐增大,形成支撑压力诱发冲击地压。鹤岗的峻德、富力曾发生过冲击地压灾害,其它分公司也曾有冲击地压显现。龙煤集团四个分公司有严重水害矿井14处。其它矿区地表复杂,每年雨季大量积水渗入井下;黑河、大兴安岭、牡丹江、哈尔滨地区煤矿也多有水害威胁。三是除龙煤集团国有重点煤矿以外,多数煤矿开采手段和技术管理落后。地方煤矿中有机采和炮采两种,其中绝大多数为炮采,矿井采用长臂后退式采煤为主,部分采用刀柱式采煤,工作面运煤有刮板运输机和自滑溜子两种,运输和提升采用运输机和串车两种方式。工艺技术较落后。四是煤矿安全素质不高。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流动性大,不易管理。生产一线职工文化水平低,生产技术水平低,技术培训滞后,先进的管理手段和生产技术难以全面普及。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投入欠帐多。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缺乏;企业经营者构成复杂,一些矿主依法办矿意识淡薄,违法办矿和煤矿"三违"现象时有发生。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执法力量: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截止2006年期末全局共有监察执法人员编制155名。其中局机关在册公务员编制60名,目前尚缺编5名。2007年能够实际从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监察员为55人。局机关现设有办公室(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监察一处、监察二处、人事培训处;另设有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两个非业务处室。下设哈南、鹤滨、哈东、佳合和西部站五个监察分局(站)。五个监察分局(站)行政编制95名。其中哈南分局监察执法人员23名;佳合分局监察执法人员19名;哈东分局监察执法人员19名;鹤滨分局监察执法人员23名;西部监察站监察执法人员4名。

  五、监察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一)总监察执法工作日

  总监察执法工作日=法定工作日×监察员数量=251×55=13805

  说明:全年365天,全年共52周,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和国庆节10天假日,全年法定假日为114天。法定工作日为:365-114天=251天。能直接从事日常监察执法工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55人。

  (二)三项监察工作日确定

  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总监察执法工作日-其它监察工作日-检查地方监管部门工作日:13805-10123-280=3402个工作日。

  其中:重点监察工作日为2052日;专项监察工作日为1350日。

  六、监察执法计划安排

  年内,省局要组织进行两项重点监察、五项专项监察、两次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

  (一)两项重点监察:

  重点监察要集中全局的监察力量,由省局和各分局(站)联合进行。重点监察总工作日为2052日。

  1、"两节"期间的重点监察。根据日常掌握的重点监察对象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对位监察。主要监察矿井停工检修安全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开工验收条件的制定和执行;监察安全隐患较严重的矿井,高瓦斯等灾害严重矿井,确保"两节"期间的安全形势稳定。时间安排在2月份,省局分五个组,监察7天。省局监察工作日为:监察天数x组数x人数=7x4x25+(西部监察组为7x8)=756日。

  2、"两会"期间的重点监察。以"打好两个攻坚战"为内容,对资源整合矿井、国有重点煤矿、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采用综采放顶煤采煤方法的矿井、兼并重组的矿井、小煤矿重点监控的矿井以及已列入关闭矿井名单的进行重点监察。通过重点监察,继续落实煤矿瓦斯治理措施,严格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继续推进乡镇一级装备监测监控系统,推进区域技术"服务中心"建设,促进联网工作、提高使用效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国办发47号文件要求,健全完善瓦斯抽放系统,提高抽放利用率。协助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快矿井生产能力的核定,并加强监察、严格把关。按照4部委局印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严格矿井劳动定员,科学合理组织生产;督促落实30亿元国债资金补助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的配套资金和项目的实施。强化对高瓦斯矿井、瓦斯突出矿井的重点监察,监察煤矿加强通风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加强对重点煤矿井下作业现场的监察,防止和纠正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该监察在3月初进行,分5个组,监察12天。省局监察工作日为12x4x25+(西部监察组为12x8)=1296日。

  (二)五项专项监察:

  专项监察原则上由省局牵头组织,分局配合进行。分局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专项监察。省局组织的专项监察年内计划为五项。专项监察总工作日为1350日。

  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专项监察。监察内容为:严厉查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行为;严厉查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严厉查处未按设计施工,未履行修改设计擅自施工的行为。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新建、改扩建矿井与安全有关的日常管理,尽快解决大多数矿井建设项目无施工资质、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对已通过安全专篇审查但尚未如期开工的矿井及无故拖延开工日期的矿井,要对其重新审查或取消其建设井资格。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新建、改扩建矿井要尽快完善审批验收手续。时间安排在4月份,分五个组,监察6天。监察工作日为6x5x9=270日。

  2、煤矿设备安全专项监察。监察内容为:采取地面与井下相结合的方式,以煤矿设备监察为重点,重点监察煤矿在用提升、供电、排水、压风、通风、运输、矿灯、自救器等设备、器材,以及对其它设备隐患进行排查。地面主要监察煤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建立情况,煤矿在用、备用设备、材料等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安全检测检验情况,安全仪器仪表、安全防护设备的定期检定校验情况。井下主要监察煤矿在用设备的完好与防爆、材料及相关仪器、仪表的使用、维护情况,在用设备是否具有安全标志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时间安排在8月份,分五个组,监察6天。监察工作日为6x5x9=270日。

  3、矿井雨季"三防"专项监察。监察内容为:重点监察地方政府和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各部门、各单位对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特别是防汛责任制、安全管理措施、救灾措施、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防汛抢险物资等各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矿井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可靠和井下是否存在老窑积水、开采防水保安煤柱等违法行为,以及矿井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等方面内容。时间安排在7月份,分五个组,监察6天。监察工作日为6x5x9=270日。

  4、对龙煤矿业集团公司、辖区内沈煤集团盛达分公司、中煤公司所属国有重点煤矿的专项监察。监察内容为:主要监察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工作计划、2006年以来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整顿情况,落实省政府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工作情况。落实12项治本之策、启动"十一五"安全科研开发、示范项目和重点工程启动情况,煤矿生产能力、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情况;把安全生产纳入政绩业绩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情况;贯彻7部委局《指导意见》,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建立健全煤矿应急管理机制,健全救援基地和煤矿救护队伍、提高处置重特大事故灾害的能力情况。时间安排在10月份,分五个组,监察6天。监察工作日为6x5x9=270日。

  5、煤矿从业人员执证上岗及安全培训专项监察。监察内容为:对被培训人进行身份确认,打击"假学、替学"行为。掌握煤矿负责人调转、改业等身份变化,督促及时补训。把企业是否完成调学任务和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及四级培训是否落实,作为监察执法的必查内容,对人、证、岗是否相符进行现场严格核对。对存在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配备不足、或存在无证上岗问题的,都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时间安排在9月份。分5个组,监察6天。监察工作日为6x5x9=270日。

  (三)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

  黑龙江省13个市(地)行政区中,10个市(地)有煤炭开采。其中重点产煤市(地)8个。为鸡西市、鹤岗市、七台河市、双鸭山市、牡丹江市、黑河市、哈尔滨市和大兴安岭地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专门的检查指导总为2次,工作日为280日。日常的检查指导工作结合重点和专项监察进行。

  专门的检查指导工作内容是:主要检查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情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煤矿监管部门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监管机制和监管体系建立完善情况;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情况;煤矿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及复查情况;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目标落实情况;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的情况,以及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等情况;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建立、矿井技术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随机抽查市辖区(县)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抽查率一般要占所辖区(县)总数的一半左右。

  通过检查指导,进一步协助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大煤矿重大隐患查处力度。组织煤矿对照《特别规定》所列举的15条和国家局制定的《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进行安全隐患的清理排查,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五个落实"。同时,分析辖区煤矿重大隐患和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采取专项监察、解剖式监察和专家会诊的方式,帮助煤矿企业解决关键问题。对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协助落实整改措施,务求监察闭合。对延迟整改、拒绝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

  通过检查指导,配合地方政府,打好矿井整顿关闭攻坚战。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关闭的范围不仅局限于非法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扩展到不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扩展到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扩展到没有按照规定核准的煤矿基本建设项目。对16种应关闭的煤矿,要按照82号文件的要求对号入座,不局限于已经上报的名单。要通过严格执法和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为整顿关闭工作出谋划策、提出建议。在监察中发现属于16种范围内的矿井,必须立即下达停止生产的指令,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公布名单,形成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对整顿关闭矿井的监督,对各地政府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力监督。

  该工作分别在5月、11月份进行。每次分5个组,每次检查4天。检查工作日为:被检查单位数x次数x人数=4x5x2x7=280日。

  (三)其它监察工作: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预计需2148个工作日。主要从事生产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度监察、新建矿井发证、改扩建矿井换证等工作。新井投产发证审查(小煤矿40处),需2x1x40=80个工作日;改扩建矿井7处,竣工后变更许可证(国有重点7处),需:2x1x7=14个工作日;预计有937+90=1027处矿井许可证延续,需:2x1x1027=2054个工作日;合计,需2148个工作日。

  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预计:387+1314+22.5=1723.5个工作日。

  (1)全年预计有19处(国有重点4处、小煤矿15处)基建矿井需要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国有重点煤矿每次参加6人,小煤矿每次参加7人每次工作2天。考虑部分矿井的审查不可能一次通过,取1.5的备用系数,共需387个工作日。其中:

  国有重点建设项目数x每个项目审查天数x参加审查人数x备用系数=4x2x6x1.5=72个工作日。

  小煤矿建设项目数x每个项目审查天数x参加审查人数x备用系数=15x2x7x1.5=315个工作日。

  (2)全年预计有57处基建、改扩建矿井(国有重点7处、小煤矿50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国有重点煤矿每次参加6人,小煤矿每次参加5人,每次工作3天。考虑部分矿井验收不可能一次通过,取1.5的备用系数,共需1314个工作日。其中:

  国有重点建设项目数x每个项目审查天数x参加审查人数x备用系数=6x7x3x1.5=189个工作日。

  小煤矿建设项目数x每个项目审查天数x参加审查人数x备用系数=50x5x3x1.5=1125个工作日。

  (3)全年预计有5处矿井安全专篇变更,每矿次3人审查,工作1天,取1.5的复审系数,需:变更数x每个项目审查天数x参加审查人数x复审系数=5x3x1x1.5=22.5个工作日。

  3、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预计需要684+594=1278个工作日。其中:

  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的考核,全年计划考核7503人,出题、监考、阅卷等工作,9人负责,平均每季度工作19天,全年需684(4x19x9)个工作日。

  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审查、验印、制证、发证工作,每月工作19.8天,3人负责,全年需要:工作月数x每月工作天数x工作人数=10x19.8x3=594个工作日。

  4、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预计1248个工作日。其中:

  (1)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预计共需960个工作日。 平均每起事故调查处理需要10天,需:事故起数x参加人数x工作天数=12x8x10=960个工作日。

  (2)事故批复、事故处理请示的会审,每起事故参加人数为4人,每起事故工作6天,需:事故起数x参加会审人数x工作天数=12x4x6=288个工作日。

  5、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核查和行政复议。预计560个工作日。

  (1)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的核查。每接到举报案件,需要派人查处的,全年按90起计算,每次2人工作,每案工作3天,需:案件起数x核查人员人数x核查工作天数= =90x2x3=540个工作日。

  (2)行政复议和听证工作。预计发生5起,每次需2人参加处理,工作2天,需:20个工作日。

  6、监察员学习、培训、考核、会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预计1972个工作日。其中:

  (1)学习、培训、考核、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预计需1630个工作日。

  监察员政治业务学习每人每周安排0.5天,需:全年周数x每周安排天数x参加人数=52x0.5x55=1430个工作日。

  省局计划组织培训4期每期4人,每人5天,需:80个工作日。

  制订省局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批复分局计划、协调省局与分局计划,每月2人3天,需:2x3x12=72个工作日。

  每月资料整理归档、统计、执法分析上报情况,每月2人2天,需:2x2x12=48个工作日。

  (2)执法考核,预计需233个工作日,其中:

  对分局(省局机关)进行执法责任制考核,每年4次,每次参加8(3)人,每次工作7(3)天,需:考核次数x参加人数x工作天数=4x8x7(1x3x3)=233个工作日。

  (3)对分局领导班子年终考绩考廉,每年一次,每次 7人,每次工作7天,需:参加人数x工作天数=7x7=49个工作日。

  (4)对矿山救护、煤矿安全中介机构业绩考核、资质年审或认定等工作,需:40+20=60个工作日。

  对矿山救护资质认定、审查验收、培训发证等,4人参加,需40个工作日。

  对煤矿安全中介机构业绩考核、资质认定或年审工作。考核5个机构,4人参加,每个单位考核1天,需:中介机构术x参加工作人数x工作天数=5x4x1=20个工作日。

  7、参加有关会议,需206个工作日。其中:

  参加国家总局、煤监局召开的各种会议,全年预计26次,每次4天,每次1人,需:会议次数x参加人数x会议天数=26x4x1=104个工作日。

  参加省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会议,全年预计12次,每次1天,每次1人,需:会议次数x会议天数x参加人数=12x1x1=12个工作日。

  各类视频会议,全年预计12次,每次参加15人,每次为0.5天,需:会议次数x会议天数x参加人数=12x15x0.5=90个工作日。

  8、公务员法定年休假、病事假。预计需810工作日。

  (1)休假:55名监察员中,工龄15年以上的有52名,按规定每人年休假10天;工龄15年以以下的3名,每人每年休假5天,合计年休假为 =535个工作日。

  (2)病事假:按平均每年每人请假5天计算,需:每人每年平均病事假天数x需请假人数=55x5=275个工作日。

  9、机动工作。

  因工作的不确定性,安排177.5个工作日为机动工作日。

  综上所述,以上9项合计占用工作日为:2148+1723.5+1278+1248+560+1972+206+810+177.5=10123

  七、保证措施

  1、严格落实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不得擅自变更调整,确保计划的严肃性。因上级工作部署和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进行计划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修订,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后执行。各处室要对监察计划进行细化和分解落实。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规范完善执法考核制度,加强执法监督。考核结果作为评优和任用的重要依据。要健全和落实相应的制度和规范性措施,定期进行执法分析,评估执法效果。通过执法监督和检查,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增强责任心,努力让监察执法工作"严得起来、落实得下去",从整体上提高执法水平、执法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2、提倡执法工作创新,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及时总结监察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研究改进监察执法的方式办法和措施,做到程序合法、时限合法,防止因执法失误引发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减少执法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倡"人性化执法",注意方式方法,既要一丝不苟、执法到位,也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态度上既要坚决,又要切忌生硬简单,防止激化矛盾。

  3、加强纪律约束,坚持"从严治内"。以建立完善"惩防体系"为目标,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家总局党组《实施意见》,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继续进行责任教育和"做人民满意监察员"教育,加强对违法违纪行为的预防和监督,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性问题,实现关口前移,严肃查处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针对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继续完善制度体系,并向社会公开。清理和修订煤矿安监局成立以来制定的规定和措施,加大对行政审批、安全监察执法、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监督力度;扎实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继续按照国家总局党组提出的要解决的八个方面的问题和12种表现,深入进行"十查十纠"工作;加强对群众举报及来信来访案件的处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局"九条纪律"和省局党组制定的"九十七条"纪律,与监察执法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同时检查、同时落实,并与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同时考核,与奖惩挂钩。进一步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机关各处室处长、事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监察分局局长、书记为党风廉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实行"一岗双责"。继续推行党风责任区制度,做到件件事情有人管,为监察执法工作提供有力的纪律保证。

  4、弘扬优良作风,强化"忧患、实干、执行、自律"意识,养成"勤勉敬业、求真务实、雷厉风行、廉洁奉献"的好作风。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廉洁从政的思想教育和纪律约束,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执法。树立严细求实的作风,在执法监察中使全力、敢碰硬。注意总结和学习推广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互相取长补短。在工作中要讲效率、讲形象、讲声誉。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扬长抑短,弘扬正气。搞好考绩、考廉、考能、考德工作,发现和培养人才。在队伍建设上,既要严格要求,从严治内,严格管理,树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良好形象,又要关心爱护队伍,力所能及地解决实际问题,为同志们的政治进步和安心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要注意正面的宣传教育,多做鼓劲的工作,提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5、严格兑现计划,落实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内容、保证时间、保证质量。监察结束后,要向当地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意见;对查处的重大隐患、重要问题要向黑龙江省政府报告,并督促整改责任落实。加强协调沟通,促进联合执法。在省政府和各地政府及部门的支持下,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主动联系,求同存异,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完善工作通报和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及时通报行政执法情况;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与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监察、环保、电力等与煤矿安全有紧密联系的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密切配合、功能互补、运转有序、关系协调的工作机制,实施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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