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关于
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煤矿(井工)的公示
煤安监司函行管〔2009〕2号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关于报送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煤矿(井工)名单的通知》(煤安监司行管〔2008〕28号)的要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将截至2008年12月31日,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煤矿(井工)名单报国家煤矿安监局。现予以公示。
1.六证齐全有效,依法依规生产。
2.设计或核定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以上。
3.采用正规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淘汰木支护。
4.安装监测监控系统并正常运行。
自公告之日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2009年2月6日前(公示期为2009年1月22日至2月6日),将有关书面情况寄(送)到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留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进行核实。
联 系 人:张富国
联系电话:010-64464464;64464294(传真)
附件: 全国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煤矿(井工)名单
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