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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关于报送实现安全生产
1000天以上煤矿(井工)名单的通知
煤安监司行管〔2008〕28号
为进一步促进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表彰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井工煤矿。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辖区内符合规定条件并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煤矿(井工)名单于2009年1月15日前传真至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有关要求如下:
一、报送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煤矿(井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六证”齐全有效,依法依规生产;
2.设计或核定能力在9万吨/年及以上;
3.采用正规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淘汰木支护;
4.安装监测监控系统并正常运行。
二、本次统计煤矿(井工)安全生产天数时间截至2008年12月31日。
三、各地统计报送的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的煤矿(井工)名单,将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5天,公示期满后,按程序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名义进行表彰。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责任。
四、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真安排部署辖区内各合法生产井工煤矿(含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经营煤矿)安全生产天数的统计工作,与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真核实,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请认真填写《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煤矿(井工)统计表》(详见附件),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联系人:于志伟、扈天保
联系电话:010-64464464;64464294(传真)
附件: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煤矿(井工)统计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