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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煤矿(井工)名单的通知》(煤安监司综合〔2007〕15号)的要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将截至2007年12月31日,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煤矿(井工)名单报国家煤矿安监局。现予以公示。
1."六证"齐全有效,依法依规生产。
2.设计或核定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以上。
3.采用正规采煤方法.
4.安装监测监控系统并正常运行。
自公告之日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2008年3月20日前(公示期为2008年3月5日至3月20日),将有关书面情况寄(送)到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留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进行核实。
联 系 人:于志伟
联系电话:010-64464464;64464294(传真)
附件: 全国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煤矿(井工)名单
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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