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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08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情况的通报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9/02/24 稿件来源: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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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2008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情况的通报

煤安监监察〔20098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008年,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各省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总体要求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年度工作要点,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按照国家局批复下达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围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结合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督促地方和企业抓好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促进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大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力度,全年共监察矿井1.5万处、3.8万矿次,责令停产整顿矿井1616处、提请关闭260处,实施行政处罚9410次、经济处罚5.6亿元,促进了煤矿事故总量、较大事故、百万吨死亡率“三个明显下降”。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主要特点

(一)认真执行执法计划,开展有计划的监察

各省局按照执法计划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具体的承办处室,确定了阶段性工作进度,并将执法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促进了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据统计,26个省局全年监察工作日计划131506天,实际完成147811天,完成率112%。全年三项监察计划5616矿次,实际完成7917矿次,完成率141%。各省局均超计划完成了2008年监察执法工作任务(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监察执法行为

各省局从抓监察执法工作的重点环节入手,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矿井开展监察执法,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了监察执法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一是严格规范现场监察执法程序和行政处罚法律程序。福建局制订了“四不立案”、“处罚两不过”原则,要求“未经现场调查取证不予立案、事实不清不予立案、证据不足不予立案、意见不统一不予立案”;处罚建议书“法律适用不当不予通过、处罚有疑问不予通过”。二是通过多种手段,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山西、内蒙古等省局开展执法文书评比活动,提高了监察员执法文书制作水平。陕西局开展了执法案卷质量评查活动,并根据评查结果奖励优秀案卷的制作人员。云南局规范了各种执法文书的使用方法。三是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山西局规定各监察分局每月要定期上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明细和主要内容,并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备案,确保了执法的公开、公正。四是加大执法力度,强化重点时段的监察执法。各省局注重强化对春节、“两会”、雨季、奥运会和残奥会、国庆等重点时段开展各有侧重的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保证了煤矿生产安全。

(三)创新监察方式方法,提高监察执法效果

各省局重视监察执法方式方法的探索和创新,注意结合辖区煤矿实际,创新并推广一些行之有效的监察方法,进一步提高了监察执法的效果。一是解剖式监察。江苏、重庆等省局集中监察力量,选定辖区煤矿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大检查和大会诊,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解剖一个点、指导一个面。二是示范式监察。江西局选取“示范监督监察”的煤矿,邀请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煤矿负责人,共同参与检查,召开座谈会,针对检查情况和煤矿存在的问题进行交流。突出“示范”效应和“监督”效应,达到了“检查一个点、牵动一条线、教育一大片”的目的。三是集中式监察。湖北局抓住安全生产的特殊期、敏感期,对煤矿相对集中的市(县)和具有代表性、普遍性问题的煤矿开展集中式监察,形成煤矿安全工作的高压态势,促进“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四是交叉式监察。湖南局建立了“高要求组织、高标准开展、高规格处罚、高效能进行、高质量总结”的交叉执法制度,将交叉执法纳入全年监察计划统筹安排;同时,将交叉执法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的内容。五是预防式监察。安徽局结合辖区实际,每年四季度全面介入几个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年度生产计划编制和审查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区、工作面,不允许编入年度生产计划;同时,以规范采区设计为切入点,强化区域性瓦斯治理和采区系统完善,从源头上提高通风、排水系统的可靠性,对采区各系统不完善的,不允许生产,有效地提高了监察执法效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计划的制定、执行和考核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

一是个别省局执法计划的制定结合煤矿实际不够紧密,重点时段、重点地区和重点内容不突出,执法计划的针对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部分省局在落实执法计划时,与分局执法计划缺少协调和衔接,出现短时间内重复监察同一矿井的现象。三是个别省局对本局执法计划的自查总结和对分局执法计划的考核通报工作重视不够,未能及时上报年度执法工作总结。

(二)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存在差距

一是有的省局在监察执法中,过于注重对煤矿企业的现场检查;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内容不全面,没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要求进行。二是有的省局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覆盖面有差距,没有做到对辖区所有产煤地区都进行检查指导。三是个别省局与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沟通协调不够,有时甚至产生监管监察矛盾。

(三)监察执法和行政处罚工作不够规范

一是个别省局监察执法程序不够规范。在执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过称中存在着未立案、未调查取证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现象,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内容不详尽、不准确,与现场处理决定书不能做到一一对应。二是执法监督工作不及时,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出具的执法文书不能及时复查和复核。有的省局执法处罚不能完全到位,监察指令难落实。三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不规范,个别省局存在对违法行为处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执法计划,进一步加强监察执法工作

一是各省局要高度重视监察执法工作,充分认识严格按照执法计划开展监察执法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2009年执法计划的分解落实工作,制定方案,明确责任,保证执法计划的有效实施。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执法计划落实情况的考核,明确专门处室负责,并建立健全考核结果的通报和报告制度。三是要认真总结执法过程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四是要注意做好省局和分局执法计划的有机衔接。

(二)创新监察执法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

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先进的监察执法方式。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2009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关于积极创新监察执法方法的要求,推行集中监察、解剖监察、示范监察、交叉监察等行之有效的监察执法方式,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二是要积极探索,创造性的开展监察执法工作。要把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作为监察执法的目标和重点,突出国家监察的示范作用。

(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要开展行政处罚复核,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要明确专门处室负责行政处罚的复核工作,对省局业务处室和所属分局下达的执法文书要逐个对号检查、认真复核,对该处罚未处罚、不符合处罚标准、执法文书缺失和不规范的,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二是要严格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煤安监监察〔200824号),规范自由裁量权,努力推进监察执法的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建设。三是要开展典型案例分析,健全完善监察执法工作的程序和流程。要对事故责任追究案例进行剖析,找出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研究提出对策,促进监察执法到位。

(四)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是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局2009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要点关于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要求,推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进一步促进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二是要认真学习,加深理解,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煤矿安全国家监察的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把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纳入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三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监察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的建议和意见,并跟踪相关意见的落实情况,及时向上级地方政府和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确保得到落实、取得实效。

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008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汇总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08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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