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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黑龙江省鸡西市煤业集团穆棱公司百兴煤矿“2.2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处理决定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4/07/30 稿件来源:煤矿监察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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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2月23日6时10分,黑龙江省鸡西市煤业集团穆棱公司百兴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7人死亡(其中女工2人),直接经济损失246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和周永康、华建敏国务委员作出重要批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救和善后工作。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王德学任组长、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刘海生等任副组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交了《黑龙江省鸡西市煤业集团穆棱公司百兴煤矿“2.2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认定,百兴煤矿“2.2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百兴煤矿瓦斯检查员严重违章,上班时脱岗,没有及时接风筒,致使13#煤层东一掘进工作面处于微风、无风状态,造成瓦斯大量积聚并达到爆炸条件;工人违章拆卸矿灯,矿灯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事故的间接原因是:百兴煤矿在没有重新取得矿长资格证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停产整顿决定,违法组织生产;该矿井下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鸡西市煤业集团及其所属穆棱公司以包代管,对该矿违法组织生产、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开工生产的问题失察;鸡西市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该矿监督检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矿违法生产。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3人。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14人受到党纪行政处分。

  附件:黑龙江省鸡西市煤业集团穆棱公司百兴煤矿“2.2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04年黑龙江省鸡西市煤业集团穆棱公司百兴煤矿“2.2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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